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874919 证券简称:济人药业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安徽济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济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济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经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安徽济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按总经理
与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义务、职责和分工
第九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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