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874919 证券简称:济人药业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安徽济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5年10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济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安徽济人药业有限公司依法以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600728491981E。
第三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安徽济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Anhui Jiren Pharmaceutical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安徽亳州谯城经济开发区药都大道 2117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181 万元。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6,181 万
股,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 35,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2001 年 4 月 19 日至 2050 年 4 月 18 日。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善济人、药信为民,致力于人类的身体健
康。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干混悬剂、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销售;中药材销售,农产品收购(须许可的除外);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以上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在有效经营期限内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数、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序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额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万股)
1 朱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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