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2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14 层、15 层
Tel.: 86 20 8527 7000/01 Fax: 86 20 8527 7002
目 录
正 文 ...... 4
一、问题 4:关于公司股东...... 4
二、问题 5:关于子公司...... 17
三、问题 6:其他事项...... 47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东奥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挂牌规则》《挂牌标准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
出具了《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1 月 26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
下发《关于广东奥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公司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就本所律师补充核查的情况出具《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对公司本次挂牌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正 文
一、问题 4:关于公司股东
4.关于公司股东。根据申报文件,(1)2021 年 5 月,广州奥融科技有限公
司与钟祥跃共同设立公司。(2)2024 年 12 月、2025 年 6 月公司进行两次增资,
增资价格分别为 6.46 元/股、16.5 元/股,增资主体包括广州晖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何宇亮等自然人。(3)公司控股股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奥飞数据。
请公司:(1)结合广州奥融科技有限公司、钟祥跃的专业背景、业务领域、对外投资等情况,说明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公司的背景及合理性;公司成立初期的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的来源情况,是否主要受让自创始股东,如是,说明受让过
程中是否存在权属纠纷争议。(2)说明公司 2024 年 12 月、2025 年 6 月两次增
资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短期内增资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主体直接投资或通过广州晖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投资公司的背景,是否与公司董监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3)说明奥飞数据对公司挂牌事项的决策及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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