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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6 16:34:41 股吧网页版
和烁丰: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6


证券代码:874923 证券简称:和烁丰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无锡和烁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和烁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披露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无锡和烁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和烁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和烁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和烁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司章程》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上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七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八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提出书面报告。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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