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2
关于江苏新天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零二五年九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新天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江苏新天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或“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东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或“大成律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中汇会计师”)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和书面说明,并就公司申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说明或更新,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如下:
1、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江苏新天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一致。
2、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为便于阅读,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不同内容字体如下:
字体 内容
黑体(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楷体(加粗) 回复中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修改、补充的内容
目 录
问题 1.关于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性...... 3
其他补充说明: ...... 26
问题 1.关于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性
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商超模式下以客户签收商品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公司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因商品滞销而产生的商品退换货责任由公司承担;商超模式下当客户单门店月销售额大于 300 万元,且公司产品在客户单门店月销售额大于 3 万元时会由公司派驻促销员,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请公司: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主要合同条款约定、退换货约定、销售情况及产品定价权、存货的实际管理人、产品销售周期、客户回款情况、公司派驻促销人员情况及促销人员工资结算方式、控制权转移时点,说明公司商超模式下以签收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依据及准确性,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说明
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主要合同条款约定、退换货约定、销售情况及产品定价权、存货的实际管理人、产品销售周期、客户回款情况、公司派驻促销人员情况及促销人员工资结算方式、控制权转移时点,说明公司商超模式下以签收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依据及准确性,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一)关于公司商超模式下以签收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总体说明
1、公司商超模式下以签收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依据为商品控制权转移
公司商超模式下,产品在商超客户签收后,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商超客户取得了相关商品控制权,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公司产品在商超客户签收后控制权转移的判断依据如下:
是否符合
控制权转移条件 相关合同条款 判断说明 《企业会计
准则》规定
(1)企业就该商 部分商超大客户如大张 公司以签收时点为销售收入的 是
品享有现时收款 为月结 6 天付款、家家悦 确认时点,超过 50%的商超客
权利,即客户就 为对账 15-30 天付款。超 户为款到发货;部分大客户给
该商品负有现时 过 50%的商超客户为全额 予一定信用期,对账后月结
付款义务。 预付款后发货。 6-30 天不等付款,对账信息与
实际发货一致。该时点,客户
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
商品的法定所有 公司与商超客户签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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