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3
关于江苏新天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零二五年八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新天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江苏新天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或“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东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或“大成律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中汇会计师”)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和书面说明,并就公司申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说明或更新,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如下:
1、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江苏新天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一致。
2、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为便于阅读,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不同内容字体如下:
字体 内容
黑体(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楷体(加粗) 回复中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修改、补充的内容
目录
问题 1.关于销售模式 ...... 3
问题 2.关于经营业绩 ...... 39
问题 3.关于销售费用 ...... 56
问题 4.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 69
问题 5.关于食品安全 ...... 83
问题 6.关于房屋租赁 ...... 105
问题 7.关于公司治理 ...... 109
问题 8.其他事项 ...... 120
问题 1.关于销售模式
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模式为直销模式,公司销售模式根据客户不同主要分为商超模式、联营模式和流通模式,其中,商超模式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6.68%、81.92%;流通模式客户主要为批发商,批发商客户为公司下游独立贸易商;报告期内,公司客户较为分散,前五大客户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0.84%、20.25%。
请公司:(1)说明公司客户集中度较低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按照客户销售金额分层、销售模式(商超模式、联营模式和流通模式)、新开发客户与老客户等分别说明报告期各期客户数量、金额,说明老客户复购金额及复购率情况,是否存在异常新增客户,说明公司销售人员数量与客户数量的匹配性;说明公司的订单获取方式、客户管理模式,客户分散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有效性;(2)分别披露商超模式、流通模式下客户合作方式、产品类型、主要合同条款、管理方式、结算方式、收入确认时点等,分析公司两种模式在销售合同条款、销售定价、回款周期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公司与商超合作的情况下,选择商超模式或联营模式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否存在针对同一家商超既有直接销售又有联营模式的情况;(3)说明公司商超模式、联营模式和流通模式下销售收入金额、占比及毛利率情况,定量分析各类销售模式下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具体原因;(4)说明公司各类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准确、所取得的凭证、依据是否充分、可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5)说明各报告期各类销售模式中是否存在销售返利安排,如有,说明返利金额及占销售金额的比例、具体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的平均销售返利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6)关于商超模式:①说明商超模式客户的选取标准、门店的数量、区域分布及收入变动情况等;②说明商超模式下前五大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地区、业务规模及市场地位、销售金额及占比;③说明商超客户的销售及定价权、存货的实际管理人、是否由公司聘请促销人员、控制权转移时点、风险转移时点,针对滞销商品是否退回公司,如是,报告期内退回的金额及占比,公司处置措施等,进一步分析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说明
将流通模式认定为直销模式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②说明通过批发商开展业务的原因,销售较分散、批发商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保持一致;③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批发商家数及增减变动情况、地域分布情况、复购金额及占比、下游贸易商客户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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