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新天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大成证字[2025]第 1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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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 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100020)
16/F,BlockB,ZhaotaiInternationalCenter,10ChaoyangmenSouthStreet,ChaoyangDistrict,Beijing,C
hina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目 录
目 录 ......1
正 文 ......4
问题 4.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4
问题 5.关于食品安全 ......12
问题 6.关于房屋租赁 ......34
问题 7.关于公司治理 ......37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天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大成证字[2025]第 145 号
致:江苏新天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或本所)接受江苏新天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地股份)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就公司本次
挂牌事宜出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天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
2025 年 7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江苏新天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出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天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
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大成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挂牌所制作的《江苏新天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问题 4.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本次重组以增资的方式进行,公司注册资本由 600 万元增加至 3,000 万元,本次重组标的江苏
迎客松、淮安天来 100%股权交易价格按照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净资产
值确定,重组后,江苏迎客松、淮安天来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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