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普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正 文 ...... 4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3.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4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4.关于公司规范经营...... 17
三、《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5.关于其他事项之(2)关于财务规范性...... 42
四、《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5.关于其他事项之(5)关于公司治理...... 46
五、《审核问询函》之除上述问题外的其他重要事项...... 50
六、申请人有关本次挂牌的新增重大事项...... 5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普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德恒 12F20220725-3 号
致:浙江华普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申请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并担任其本次挂牌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06 月 27 日为本次挂牌事项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普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普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等文件。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07 月 14 日下发的《关于浙江华普新材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有关问题,本所律师对本次挂牌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补充核查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单独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律师声明事项等相关内容均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均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如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为准。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申请人及本次挂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申请人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申请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请人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但未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中任何部分内容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人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挂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审核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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