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14
关于浙江华普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
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
浙江华普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并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浙江华普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经营业绩。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27,873.73 万元和 120,393.41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45.62%和 54.40%;报告期内,公司贸易商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39.15%和 41.56%;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9.79%和 9.25%。
请公司:(1)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相关要求,补充披露境外收入有关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境内外主要客户的成立时间、合作年限、合作背景、主要产品、所属领域、是否签订框架协议、经营规模与其交易规模是否匹配,结算模式、信用政策等;结合具体业务模式、销售模式(FOB、CIF、CFR 等)、合同条款约定等,说明境外各项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时点、依据及其恰当性,收入确认时点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
(2)结合公司主要产品应用领域、客户群体等,说明公司客户集中度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按照客户销售金额结构分布、下游应用领域、客户类型(直销及贸易)等分别说明报告期各期客户数量、金额,说明老客户复购率、是否存在异常新增客户;公司的订单获取方式、客户管理模式,客户较为分散对经营业绩的影响;结合公司销售模式、报告期内客户数量、客户变动情况、开发客户的方式、销售人员分工等说明销售费用较低、销售人员较少的原因及合理性,销售费用与公司业务、业绩规模是否匹配,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符合行业特征;(3)关于贸易商销售:①按照直销及贸易商模式分别说明境内、境外收入构成,说明贸易商销售模式的合理性及必要性;②说明公司贸易商销售毛利率与向直销客户销售毛利率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③说明报告期内贸易商客户家数及其变动情况、各期主要贸易商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实缴资本及参保人数较少的情形、是否存在与新成立的贸易商大额合作的情况、是否存在针对同一贸易商销售金额大幅增加的情况、是否存在前员工设立的贸易商,说明贸易商从公司采购的金额与其业务的匹配性、报告期各期对主要贸易商的销售收入及其终端销售情况、与非贸易商客户在销售合同条款、销售定价、回款周期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公司与主要贸易商合作的稳定性;④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贸易商库存情况,是否存在压货情形,是否存在通过贸易商调节收入确认时点情形;⑤结合产品终端销
售的具体情况,说明贸易商销售真实性;(4)结合生产流程、生产模式、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营业成本中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仅为对原材料的简单加工及与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的区别,说明公司技术先进性、产品附加值和核心竞争力;说明公司运费成本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5)结合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的合理性,进一步结合产品定价机制、原材料价格传导周期等分析报告期原材料波动与产品定价情况,当原材料价格上涨时,公司是否具有向下游传导的能力;分析其他业务毛利率为负的原因;结合生产规模、主要产品、生产工艺、下游客户领域的具体情况,分析公司综合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6)说明报告期各期存在较多客户与供应商重合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具有投入产出关系或者基于同一项目,是否属于委托加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7)结合公司所处行业、期末在手订单、期后经营业绩(收入及其增长率、净利润、毛利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说明公司经营业绩的可持续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相关要求核查境外收入真实性并发表明确意见,列表说明公司海关报关数据、运保费、出口退税与各期境外销售收入的匹配性;说明对境内外客户走访比例、发函比例、回函比例、替代程序、期后回款比例、收入截止性测试比例等,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形;对报告期内收入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供应商及存货。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的合计采购额分别为 80,013.27 万元和82,600.82 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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