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发布了《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及相关议案。
经查验,该等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10:00 在深圳市宝安区泰华梧桐岛 15 栋 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
会议提供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月7日15:00至2026 年5 月8 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股份55,236,6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2%。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32,999,46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3.00%。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22,237,1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35.7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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