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2
证券代码:874930 证券简称:海明润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建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薪酬方案和薪酬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薪酬指公司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货币形式发放的酬金,包括年薪、奖金、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条 适用本规则所称薪酬的董事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但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及小组成员根据董
事会的提议另行确定,公司行政部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六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国家有关薪酬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研究国内外、行业内外的薪酬案例;
(三)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五)研究公司薪酬激励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方案等;
(六)监督检查薪酬方案执行情况;
(七)解释公司薪酬计划;
(八)公司董事会委派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外部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公司薪酬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所在地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公司薪酬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考核办法、考核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应当体现奖励与惩罚分明、激励与约束得当的原则。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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