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2
证券代码:874930 证券简称:海明润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理工作行为,保证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约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对经理负责。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长应授权一名副经理代行经理职责。
第三条 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若干名。
第五条 董事可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经理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经理在聘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经理职务,自动辞职者除外。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约定。
第三章 经理的资格规定
第九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五) 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本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或领薪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第四章 经理的职权
第十二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 拟订和组织实施公司投资方案;
(四) 拟订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
(五) 拟订和组织实施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 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或解聘;
(十) 组织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 根据董事会授权签署公司各种合同、协议,审批合同项下开支;
(十二) 按照公司审批权限审批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十四)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副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 协助经理工作,并对经理负责;
(二) 按照经理决定的分工,分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就分管部门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经理提出建议;
(三) 在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分管的各项工作,召集相关业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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