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2
证券代码:874930 证券简称:海明润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分红制度的透明度,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
3.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5.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二)制定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通过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均可进行股利分配,通常可由年度股东会上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股东会审议。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 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发放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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