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12 15:32:23 股吧网页版
海明润: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2


证券代码:874930 证券简称:海明润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章程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深圳市海明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的发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23037106N 。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名称: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aimingrun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泰华梧桐工业园桂竹(15#)栋 6 层。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认购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名称及股份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靠技术创新向市场提供最优产品:依靠质量保障树立国际知名品牌;依靠团队精神努力建设现代化企业:依靠管理创新实现企业经济效益不断增长。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刀具制造;刀具销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各发起人姓名/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的情况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万股) (%)

1 李尚劼 2,406.8784 40.1145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