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2
证券代码:874930 证券简称:海明润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地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由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比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不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根据公司与合作方签订的经营协议以及参股公司章程等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
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
第六条 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力,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和责任,保证子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二)协调公司与子公司的相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三)切实维护公司及子公司的利益,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
(四)母公司的派出人员参与子公司董事会表决(或作出子公司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表决(或作出子公司监事决定)的事项,应与公司沟通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经理确认后进行表决或作出决定;
(五)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九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证券部。
第十条 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子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子公司指定的联络人。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进行工作汇报的义务;敦促本部门或子公司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以及向公司董事会或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对于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事项或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人员汇报。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修改子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减少子公司注册资本;
(三)收购或出售资产、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等;
(四)重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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