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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2 15:32:45 股吧网页版
海明润: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2


证券代码:874930 证券简称:海明润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维护公司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等相关规定,制订了《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致力于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1)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6 个月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若出现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的情形时,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3)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
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措施的中止条件

在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中止执行:

(1)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公司启动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 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金额累计已达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6)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中止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
股价措施,直到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实施。

3.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终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36 个月期限届满且届满
当日不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价稳定措施。

(2)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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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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