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2
证券代码:874930 证券简称:海明润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
部门、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
(四)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五)其他重大事项的知情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
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并
报备董事会秘书确认。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分公司、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做出决议;
(三)控股子公司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报告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六)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1.第七条第(五)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纠纷案件: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的法律纠纷案件;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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