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9
证券代码:874931 证券简称:新诺佳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舟山新诺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舟山新诺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舟山新诺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舟山新诺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12 个月
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如有必要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进行调整。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提前 10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电子邮件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收到提议后的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
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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