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舟山新诺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669194126A。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舟山新诺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兴业路 1 号 A 幢;邮政编码:
3160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即董事长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或被解聘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或失去法定代表人资格,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或被解聘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进行鱼油等海洋生物产品的规模开发;运用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精心策划企业形象,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建立完备的善后服务体系,树立企业信誉;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机制,发挥每个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水产品收购;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纯化、合成技术研发;工业酶制剂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党组织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党支部,职数按照上级党委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符合条件的党支部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经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合署党务工作机构,按照不少于内设机构员工平均数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务工作人员与经营管理人员同职级同待遇;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从事纪检工作;同时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党支部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公司管理费用列支。
第十九条公司党支部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和市委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依法行
使职权。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支部要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方面把好
关,切实加强企业干部队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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