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874931 证券简称:新诺佳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舟山新诺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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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5 月 10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舟山新诺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舟山新诺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舟山新诺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但不包括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否则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四条 经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在上述范围内,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方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视担保决策权限而定),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资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债务主合同;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担保申请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方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方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情况;
(三)担保债务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实现效果;
(四)担保的债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五)其他与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六)反担保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根据被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被担保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的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或审计报
告为非标准意见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
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
(四)公司曾为其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未能就担保责任实现全部追偿权或实
现追产权后未满三年的;
(五)经营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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