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874931 证券简称:新诺佳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舟山新诺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5 月 10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舟山新诺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舟山新诺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提高公司资产的经营效益,使其保值增值,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舟山新诺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并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应当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初步投资建议。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事项作出修订。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筹措资金、办理投资手续等。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符合下列情形的,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下
同)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
产的 50%以上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按照《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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