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关于福建巨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福建巨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由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福建巨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收入确认。根据申报材料及问询回复,(1)公司管道非开挖修复相关服务满足“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公司的管道非开挖修复及管网检测业务按照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即当期客户确认的工作量乘以服务单价确认当期营业收入,可比公司采用产出法。(3)“西天尾园区地下管网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开工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该项目开工初期先进行溯源排查,相应排查施工发生劳务成本较高但该部分未直接产出修复作业量,项目当期投入产出比较低,导致该项目 2024年毛利率13.34%,2025年1-4 月毛利率59.24%。
请公司:(1)结合各类业务的开展过程,逐项说明公司业务满足时段法的原因及合理性,同一合同下是否包括
多项履约义务,公司对单项履约义务的确认依据,对应收入是否能够合理分摊,收入核算体系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2)说明公司服务单价、总体业务量的确认依据,是否均在合同中注明,客户对单价的确认时点,合同执行中服务单价是否发生变化;说明总工作量乘以服务单价是否与合同总金额相同,如存在差异,说明差异的具体金额,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属于行业惯例。(3)重新回答第一轮反馈问询中“采用产出法确认履约进度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说明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未收到客户的确认文件,是否确认收入,如确认,说明确认依据及合理性。(4)说明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项目,签字人是否具有相关权限,是否能够作为客户确认的依据。(5)说明公司开展项目前“溯源排查”环节是否常见,是否属于无产出工序,所产生的成本占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相关成本的确认时间,如采用产出法确认收入,对应的收入成本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人为调节业绩。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回款及现金流。根据申报材料及问询回复,(1)2023年、2024 年、2025年 1-4 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385.44 万元、563.52 万元、-821.27 万元,2025 年1-4 月为负主要是由于收付差异导致,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差额为 337.08 万元。(2)公司客户多为大型央企、国
企,最终业主单位多为政府部门,部分客户合同结算条款
约定了“背靠背”付款条件;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期 后 回 款 比 例 分 别 为
68.75%、25.24%和12.10%,回款比例较低。
请公司:(1)量化说明 2025 年 1-4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净额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2025 年 1-10 月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大幅增加的原因,与公司员工人数或人均薪酬的变化是否匹配。(2)详细说明背靠背付款模式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内容、金额、占比、涉及的主要客户、金额、占比,背靠背模式下公司是否存在款项无法收回风险,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更新说明公司应收账款期后最新回款情况,回款率是否改善。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实际控制人。根据申报材料及问询回复,(1)公司实际控制人魏金华于 2015 年退休,林威恒于 2017 年至2019 年任职于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 年,魏金华、林威恒在接触到管网非开挖修复业务后开始合作,共同设立公司,林威恒负责业务承接,魏金华负责工程施工。(2)2023 年 6 月,林威恒向其表亲亲属陈玉康借款人民币 850 万元用于向公司出资,林威恒已实缴出资 2,450 万元;林威恒后续已通过其近亲属的账户,并按照陈玉康指定方式分期偿还了该笔借款。(3)2021 年,魏金华、林威恒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协
议双方名义共同向股东会提出提案,或者一方提出议案,另一方同意该议案内容。
请公司:(1)结合魏金华退休后投资设立公司的原因,魏金华、林威恒接触管网非开挖修复业务的具体情况,说明魏金华、林威恒合作设立公司的合理性,公司设立前两人是否存在其他合作。(2)结合林威恒负责业务承接、魏金华负责工程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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