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13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英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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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9 楼
邮编:200120 电话:021-68869532
目录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8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10
四、公司的设立...... 15
五、公司的独立性...... 17
六、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19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24
八、公司的业务...... 40
九、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4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53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59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7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67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8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6
十六、公司的税务...... 81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83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85
十九、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85
二十、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90
二十一、结论意见...... 91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英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英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英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颁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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