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英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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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英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上海英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英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为公司申请本次股票挂牌出具了《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英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7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英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出具
了《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英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2025 年 9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上海英凡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三)》”)的内容,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三)》中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承诺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正 文
一、关于公司通过信托方式向常州德泽贷款的合法合规性
【核查意见】
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 号)规定“信托公司确实基于委托人合法信托目的受托发放贷款的,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 号,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办法》)进行审查和管理”,从上述规定来看,信托公司可以基于合法的信托目的发放信托贷款,需要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和管理。
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通过信托公司向常州德泽贷款符合《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内容 是否符合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
(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符合。公司及常州德泽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 已经就本次贷款达成
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一致,且已经过公司股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 东大会审批批准。
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
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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