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英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厦门 福州 成都 长沙 贵阳 南宁 济南 青岛 银川 台北 多
伦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9 楼
邮编:200120 电话:021-68869532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英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英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英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为公司申请本次股票挂牌出具了《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英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英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内容,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承诺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3.关于公司业务及合规性。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无自有生产设备或房屋建筑,租赁一处房产用于办公;公司设备及监测站房的安装、布线系外协完成;(2)公司主要业务为烟气、废水等污染物在线监测仪表和有关设备、监测系统的安装及销售,环境在线监测系统运行过程中会消耗化学试剂;(3)公司报告期及期后存在因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4)公司销售模式包括招投标方式。
请公司:(1)说明业务实质是否以组装为主,结合公司业务分类与产品、服务分类的对应关系、在业务链条的位置、承担的主要责任和风险、上下游供应商和客户、是否有与业务匹配的生产及物流、收入构成等情况,以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表述补充披露公司不同类型业务、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业务实质、直接和终端客户群体、合作模式及具体应用场景、业务周期、业务目标客户、业务开展方式等;(2)分别说明公司环境在线监测系统集成业务、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备品备件销售业务在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研发模式中的具体内容及差异情况,公司应用于不同业务领域的产品类型、用途、生产及研发所需的硬件材料或技术系统;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产品及服务在功能、工艺流程、研发投入、专利获取情况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及劣势;(3)说明公司生产经营是否涉及危险化学品,如是,是否已办理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包装、运输、储存、销售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许可及备案;报告期内公司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供应商、运输及储存服务供应商)和客户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公司的采购及销售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或违规采购的情况,若存在,请说明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说明公司因湖州南太湖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台州黄岩康恒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所受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是否已整改完毕;(4)说明招投标获取订单的具体情况,收入占比情况,订单获取渠道是否合法合规,招投标渠道获得项目的所有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未履行招标手续的项目合同,如存在,未履行招标手续的项目合
同是否存在被认为无效的风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