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证券代码:874949 证券简称:玖行能源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的子议案《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避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
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除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若确有需要,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公司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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