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证券代码:874949 证券简称:玖行能源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
金占用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的子议案《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海玖行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往
来管理。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
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根据《公司章
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关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定期编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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