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证券代码:874949 证券简称:玖行能源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的子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
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全体董事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召集人由全体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辞任、被提前解除职务的,应当遵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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