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8
证券代码:874949 证券简称:玖行能源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的子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向前推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可以由职
工代表担任,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并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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