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8
证券代码:874949 证券简称:玖行能源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的子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 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七) 由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
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
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确认本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本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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