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8
证券代码:874949 证券简称:玖行能源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的子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
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
称“子公司”)。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就对外担保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
讨论及表决情况。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七)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司除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需对被担保对象的资
信进行评审,并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节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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