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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1 16:57:22 股吧网页版
乐亿通: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3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乐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对《法律意见书》的更新...... 5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公司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5
四、公司的设立...... 9
五、公司的独立性...... 9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9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13
八、公司的业务......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20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33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6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7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7
十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7
十六、公司的税务...... 37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劳动用工...... 41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3
十九、总结...... 47
第二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48
一、关于历史沿革...... 48
二、关于子公司...... 76
三、关于境外销售及线上销售...... 98
四、关于其他事项...... 105
五、其他问题...... 13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乐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惠州市乐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市乐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亿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以下简称《“ 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乐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7 月 8
日下发的《关于惠州市乐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且鉴于本次挂牌的报告期
发生变化(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5 年 8 月 31 日,报告期变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报告期各期为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8 月),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乐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已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与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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