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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2 15:35:06 股吧网页版
正恒动力: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2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DeHeng Law Offices (ChongQing)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 9 号国华金融中心 A 栋 24 层

电话:023-63012200 传真:023-63012211 邮编:400024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5F20250154-N07 号
致: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何振航律师、谢明珠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和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事项。《股东会通知》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会议按照《股东会通知》于 2026 年 5 月 8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办
公楼一楼会议室以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帆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7日15:00—2026年5月 8日15:00。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等与《股东会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4 月 28 日,股
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以及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共 7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63,451,0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8531%,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60,504,4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0435%;

2、参与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946,647 股,占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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