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证券代码:874951 证券简称:正恒动力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
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辞职程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
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保障履行的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
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大会可在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可以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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