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证券代码:874951 证券简称:正恒动力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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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维持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本预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1.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若公司股
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则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相关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2.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6 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
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所致,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
调整,下同)时,则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相关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
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 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
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 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
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 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 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
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 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
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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