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证券代码:874951 证券简称:正恒动力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相
关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
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在公司的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应当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信息披露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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