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证券代码:874951 证券简称:正恒动力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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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特制定公司在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含当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制定考虑因素及原则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未来发展目标及盈利规模、公司财务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现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决定。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考虑到公司的成长性或者重大资金需求,在保证现金分红最低分配比例及公司股本规模与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
4. 进行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根据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在制定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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