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9
关于磐吉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主办券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六年二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出具的《关于磐吉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
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已收悉。磐吉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吉奥”、“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中金公司”)、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所”、“申报律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答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殊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中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申请文件修改的内容已用楷体加粗标明。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回复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涉及修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内容 楷体(加粗)
目 录
问题 1.关于信息豁免披露。...... 4
其他问题。...... 7
问题 1.关于信息豁免披露。
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申请豁免报告期内全部前五名客户的具体名称,主要理由为涉及商业秘密。 请公司说明:(1)相关信息披露豁免申请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指引第 1 号》“1-22 不予披露相关信息”规定及其依据。(2)公司豁免披露的相关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以及因披露相关信息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理由、具体依据及合理性。
回复:
一、相关信息披露豁免申请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指引第 1 号》“1-22 不
予披露相关信息” 规定及其依据
(一)关于主要客户名称信息豁免的更新
为了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将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豁免披露客户名称的范围修改为前二名客户,具体如下:
“1、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情况
序号 客户名称 是否关联方 销售内容 金额(万元) 占比
2025 年 1 月—5 月
1 客户 A 否 汽车零部件及模具 21,903.60 43.98%
2 客户 B 否 汽车零部件及模具 7,543.77 15.15%
3 长城汽车 否 汽车零部件 4,112.39 8.26%
4 一汽集团 否 汽车零部件 1,989.79 4.00%
5 通用汽车 否 汽车零部件 1,949.70 3.91%
合计 - - 37,499.25 75.29%
2024 年度
1 客户 A 否 汽车零部件及模具 50,091.55 43.76%
2 客户 B 否 汽车零部件及模具 18,316.86 16.00%
3 长城汽车 否 汽车零部件 8,247.56 7.21%
4 通用汽车 否 汽车零部件 5,924.42 5.18%
5 一汽集团 否 汽车零部件 5,634.86 4.92%
合计 - - 88,215.25 77.07%
1 客户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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