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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5:49:24 股吧网页版
绿霸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4957 证券简称:绿霸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9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
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公司及董事、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
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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