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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苏州同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关于苏州同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苏州同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并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苏州同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销售与客户。根据前次问询回复,(1)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客户回函及走访确认收入金额的比例累计分别为 15.01%和 23.91%;主要境外客户存在成立不久即与公司合作的情况。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公司各期境外销售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 60.82%和 27.16%。(2)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产品主要为非标定制化设备,对经销商采取买断式销售方式。公司存在专门为公司提供服务的经销商(以下统称为“专营经销商”);其中,四川晋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同州机械有限公司和中山市同益塑料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系公司前员工设立。

请公司:(1)关于境外销售。①说明部分境外客户成立不久即与公司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②说明公司外销应收账款余额对应的主要客户及其情况,并结合公司对其信用政策、回款周期、应收账款账龄等情况,说明期后回款比例不高的
原因及合理性,并更新最新期后回款情况。(2)关于收入季节性。说明公司收入是否存在季节性特征,是否集中在第四季度及 12 月份确认收入;如有,请按季度披露公司收入构成情况,说明原因及合理性。(3)关于经销模式。①公司产品主要为非标定制化设备的情况下,说明公司采用经销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与经销客户、终端客户如何确认产品定制需求,经销商下游客户未直接与客户合作的原因。②说明公司专营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实缴资本、实际控制人、经营规模等)、合作期限、销售金额及占比、信用政策、补贴或返利机制等,经营规模和其与公司交易金额是否匹配,销售公司产品收入占其经营规模的比例,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人员与上述客户是否存在潜在或实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③说明公司存在专营经销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公司与前员工设立的经销商客户合作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各期境外销售收入回函及走访比例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采取的替代性措施及有效性,通过执行上述程序,能否获得对公司收入真实性合理保证;结合函证、走访及销售回款情况,对境外销售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3)结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人员等关键主体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公司与境外客户、专营经销商客户(尤其是前员工设立的经销商)等是否存在
大额异常资金往来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

2.关于关联方供应商。根据前次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关联方供应商张家港市恒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科自动化”)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贸易业务,系汇川技术(300124.SZ)的授权经销商。公司向恒科自动化采购汇川技术的产品,采购定价由公司与汇川技术(300124.SZ)确定,恒科自动化作为分销商并无最终定价权。

请公司:结合公司与恒科自动化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说明公司向恒科自动化采购产品的具体交易模式和定价机制、恒科自动化的利润分成情况及定价公允性。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
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将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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