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4958 证券简称:同大机械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苏州同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一
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同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同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苏州同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未载明的事项以及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内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提名,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聘任。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 代表监事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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