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4958 证券简称:同大机械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苏州同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一
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同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同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苏州同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苏州同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做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 须经公司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对外担保监管部门,负责有关文件的合规审查、核查反担保措施的落实、履行担保责任后的追偿、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公司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董事会应当对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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