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0
证券代码:874967 证券简称:东晓生物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制度的议
案》,并拟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
股票、优先股、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约定可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相
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于持有交
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
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等。
第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应
当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发行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予以公告,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