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证券代码:874969 证券简称:嘉拓智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3 月 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
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
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将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与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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