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舜驰(天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J&H(2025)金舜驰意字第 002 号
中国 天津 河西区围堤道 103 号峰汇广场 A-4 层
电话(Tel):+8622-27305678(总机) 传真(Fax):+8622-27309385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舜驰(天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J&H(2025)金舜驰意字第 002 号
致:金舜驰(天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舜驰(天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舜驰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金舜驰股份本次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在已出具的《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舜驰(天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现就《关于金舜驰(天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提及的相关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所已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金舜驰股份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应分解使用或进行可能导致歧义的部分引述。仅本所律师有权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解释或说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金舜驰股份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正 文 ...... 5
《审核问询函》问题一:关于历史沿革 ...... 5
《审核问询函》问题二:(5)关于合法规范性 ...... 15
《审核问询函》问题三:(6)关于公司治理...... 18
《审核问询函》问题四:其他重要事项 ...... 22
补充披露事项: ...... 22
1.借款合同变化 ...... 22
2.发明专利变化 ...... 23
正 文
《审核问询函》问题一: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1)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塑胶产品、模具制造、零件加工,设立股东为张爱军、张爱民。(2)金舜驰科技设立于 2019 年,张爱辉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2022 年金舜驰科技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付艺平,2025 年 5 月,公司对金舜驰科技进行收购,并持有其 100%的股权。(3)2025 年 4 月,张爱民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79.20 万股转让给张爱军、97.20 万股转让给张爱辉。
张爱辉于 2025 年 4 月辞任公司董事职务。(4)2025 年 4 月,公司注册资本由
2,352 万元增加至 2,430 万元,增加的 78 万股由李威认购 48.60 万股,王钗认
购 29.40 万股,认购价格为 2 元/股。
请公司:(1)结合公司收购金舜驰科技前后主营业务变化情况及张爱辉在金舜驰科技的任职情况、经营决策中发挥的作用,说明未认定张爱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2)结合付艺平的任职经历,说明金舜驰科技设立背景、主要经营状况,目前尚未注销的原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背景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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