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常州中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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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4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常州中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中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中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中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9 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4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2026 年 3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常州中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晨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电子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认的
股权登记日(2026 年 4 月 15 日)在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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