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4979 证券简称:三地一芯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深圳三地一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6年4月29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三地一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有序运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全体投资 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三地一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主
体资格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 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超 过 50%,或虽然未超过 50%,但派出的董事占其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或者通 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各子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及时、有
效地做好管理、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应服从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
划,子公司应在公司经营目标的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完成经营任务。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通过推荐、委派、选举等方式产生子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
财务负责人、监事等,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派股东代表参加子公司股东会。该股东代表在子公司股东会上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决定委派或提名子公司董事、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
监事等,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的章程产生,但该类人员的提名应征求公司董事长的意见。公司董事长对子公司前述由其指派的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并有权根据需要依法对公司的委派人员作出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子公司下列决策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1、 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2、 利润分配;
3、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4、 各种形式筹资、资金折现、资金拆借;
5、 对外提供担保;
6、 资产收购或转让、租入行为;
7、 单笔超过 100 万元的经济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失;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10、 重大行政处罚;
11、 签订重大合同、签订许可协议、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12、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3、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4、 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
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第九条 子公司有权拟订各类管理制度,报公司备案后执行,当子公司制
度与公司制度条款发生冲突时,以公司制度为准。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子公司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由公司财务部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人员由子公司发放工资和奖金,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
业务指导,公司财务部负责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对子公司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子公司随时接受公
司财务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子公司预算全部纳入公司预算管理范畴,并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
完成年度、季度、月度预算编制,在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批准后,向公司报 备。
子公司经理对预算项目负责,超预算及预算外项目应根据子公司的预算批准机构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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