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4979 证券简称:三地一芯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深圳三地一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三地一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深圳三地一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以下除另行指明外,均特指非职工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且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七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或者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者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每张选票中投同意票的每位候选人最低得票额不能少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整数的 1 倍。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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