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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3 16:32:02 股吧网页版
宏亿精工: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03


证券代码:874985 证券简称:宏亿精工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多种因素,公司制定了《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多种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原则

1.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按照规定的条件及程序执行;

2.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3. 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4.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 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 公司认为不适合进行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形。

3. 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 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 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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