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证券代码:874985 证券简称:宏亿精工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 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第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值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2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2. 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3. 终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则停止实施稳定股价预案:
(1)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36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1.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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